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證券公司操縱市場
證券公司操縱市場
一、操縱市場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解釋】不管通過何種方式,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即屬于操縱市場。
二、欺詐客戶
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4.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解釋】欺詐客戶的主體是“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
【例題?單選題】某證券公司利用資金優勢,在3個交易日內連續對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買賣,使該股票從每股10元上升至13元,然后在此價位大量賣出獲利。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證券公司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0年)
A.合法,因該行為不違反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
B.合法,因該行為不違反交易自由、風險自擔的原則
C.不合法,因該行為屬于操縱市場的行為
D.不合法,因該行為屬于欺詐客戶的行為
【答案】C
【解析】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行為,屬于“操縱證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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