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指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指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重點掌握:
1.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3.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三、股東訴訟
(一)股東代表訴訟
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拒絕或者怠于向該違法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代表其他股東,代替公司提起訴訟,請求違法行為人賠償公司損失。
1.針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
2.針對監事的訴訟――通過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提起訴訟。
拒絕或怠于訴訟的――股東直接提起訴訟 .
3.針對他人的訴訟――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直接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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