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級經濟法學習指導重點習題九


九、仲裁(P21)
1、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2、《仲裁法》的適用范陶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2)“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②行政爭議
③勞動爭議
④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例題】下列各項中,符合《仲裁法》規定,可以申請仲裁解決的是( )。
A、甲某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兩企業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兩人的繼承遺產糾紛
D、甲、乙兩對夫婦間的收養合同糾紛
【答案】B
3、仲裁協議的效力(重點)
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一定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于仲裁組織來說,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
(4)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注意判斷題:(1)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③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考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協議,屬于無效的有( )。(2007年考題)
A、甲、乙兩公司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依法約定有仲裁條款,其后,該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
B、王某與李某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將他們之間的扶養合同糾紛交由某仲裁委員會仲裁
C、鄭某與甲企業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確,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
D、陳某在與高某發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后,脅迫高某與其訂立將該合同糾紛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協議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所以選項A的仲裁協議有效;扶養糾紛不屬于仲裁范圍,所以選項B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如選項C;一方采取欺詐、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如選項D。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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