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級經濟法學習指導重點習題十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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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程序
(1)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2)仲裁裁決。注意以下問題: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并有權申請證據保全。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仲裁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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