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法重整考點資料五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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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網校為廣大學員整理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以便更好的為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做準備:本節內容第五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八節重整:重整是指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不立即進行破產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債務人繼續營業,并在一定期限內清償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制度。
第九節 和解
四、和解協議的終止
1、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2、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五、重整與和解都可以避免破產清算,但二者是有區別的。
重 整 |
和 解 |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申請 |
債務人申請 |
直接申請;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申請 |
直接申請;也可以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申請 |
按債權類別分組表決 |
債權人會議(統一)表決 |
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
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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