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法重整考點資料六


環球網校為廣大學員整理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以便更好的為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做準備:本節內容第五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八節重整:重整是指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不立即進行破產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債務人繼續營業,并在一定期限內清償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制度。
第十節破產清算
一、破產宣告
1、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舉例】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A以設備提供抵押,B對該設備有優先受償權,如果設備拍賣價款為100萬元,那么B可以全部行使,如果B放棄了優先權,100萬元的設備屬于破產財產;如果B不放棄優先權,設備拍賣價款為80萬元的情況下,剩余未優先清償的20萬元屬于B的普通債權。
二、破產財產的變價
1、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相關鏈接】債權人會議表決“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時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人對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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