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法重整考點資料四


環球網校為廣大學員整理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以便更好的為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做準備:本節內容第五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八節重整:重整是指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不立即進行破產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債務人繼續營業,并在一定期限內清償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制度。
第九節 和解
和解是指達到破產界限的債務人,為了避免破產清算,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一、和解的提出
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二、和解協議的通過
1、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三、和解協議的效力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
2、和解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3、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舉例】A向B借款100萬,c為保證人,A是債務人,經過達成和解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認可后,清償60%。這種情況下,保證人c的保證責任不能減少為原保證金額的60%,B銀行有權要求c清償100萬元。
4、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協議,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其破產。
【例題】下列有關和解協議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是( )。(2007年)
A.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有約束力
B.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全體和解債權人有約束力
C.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無效
D.債務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和解協議的效力。根據相關規定,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的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協議,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其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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