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法重整考點資料二
環球網校為廣大學員整理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以便更好的為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做準備:本節內容第五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八節重整:重整是指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不立即進行破產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債務人繼續營業,并在一定期限內清償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制度。
二、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
1、重整計劃的制定
(1)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注意單選題)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2、重整計劃的分組表決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2)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3)債務人所欠稅款;
(4)普通債權。
3、重整計劃的通過方式
(1)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并予以公告。
(2)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并予以公告。
(3)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法律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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