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法重整考點資料一


環球網校為廣大學員整理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以便更好的為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做準備:本節內容第五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八節重整:重整是指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不立即進行破產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債務人繼續營業,并在一定期限內清償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制度。
一、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1、重整申請
(1)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下列各項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的是( )。
A、債務人
B、債權人
C、債務人的出資人
D.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
【答案】AD
2、重整期間
(1)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2)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3)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如抵押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舉例】甲向A銀行貸款1000萬元,以廠房設定了抵押,當甲企業破產時,A屬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那么在重整期間, A應暫停行使擔保物權。
(4)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5)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6)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①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③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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