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法重整考點資料三
環球網校為廣大學員整理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以便更好的為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做準備:本節內容第五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八節重整:重整是指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不立即進行破產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債務人繼續營業,并在一定期限內清償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制度。
三、重整計劃的執行
1、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己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2、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3、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舉例】甲企業欠A、B、c三個銀行的貸款,根據重整計劃,重整期為2年,到期后分別償還60%,另外甲還欠D100萬貸款,但D銀行當時沒有申報債權,那么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D銀行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D銀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清償60%)行使權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舉例】A向B借款100萬,C為保證人,A進入重整期間,根據重整計劃,重整期限為2年,到期后清償60%。這種情況下,保證人C的保證責任不能減少為原保證金額的60%,B銀行有權要求C清償100萬元。
4、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5、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舉例】A向B借款100萬,c為保證人,A是債務人,A進入重整期間,根據重整計劃,重整期限為2年,到期后清償60%。這種情況下,A企業到期清償了60%的債務后,B銀行不得再向其要求清償剩余的40%。
【例題】下列有關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有( )。(2007年)
A.債務人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B.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20%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C.破產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重整計劃草案可以由破產管理人制定
D.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重整制度。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因此選項C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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