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四章復習與練習六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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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十、外資企業法(P170)
1、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化,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應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注冊資本
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例題】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外資企業下述事項中,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的有( )。
A、增加注冊資本
B、轉讓注冊資本
C、抵押企業財產
D、轉讓財產
【答案】ABCD
3、出資方式(P171)
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興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出資的,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0%。
4、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5、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由外國投資者自行設置。
6、外資企業的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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