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普通合伙企業復習資料


第二節合伙企業法:普通合伙企業
(一)設立條件(P115)
1、有2個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的資格限定: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②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相關連接】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資方式
(1)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解釋】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相關連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例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普通合伙企業中,下列各項中,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的是( )。
A、國有獨資公司
B、國有企業
C、上市公司
D、公益性的事業單位
【答案】ABCD
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相關鏈接:
環球網校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網上輔導方案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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