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合伙企業財產復習資料


合伙企業財產: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1、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鏈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
【概念解析】擔保的形式包括人保和物保,人保是指《合同法》中規定的保證;物保是以特定的物進行擔保,包括抵押(不轉移占有)和質押(轉移占有)。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題1】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甲擬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借款。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無需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B、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C、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其行為無效
D、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甲承擔償責任
【答案】BCD
【例題2】甲、乙、丙開辦一普通合伙企業,后甲與丁約定將合伙企業中甲的財產份額全部轉讓給丁。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丁自然取得合伙企業中甲的財產份額
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須購買甲的財產份額
D.合伙企業應清算,丁分得甲應得財產份額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企業的有關規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本題中的丁)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相關鏈接:
環球網校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網上輔導方案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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