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法》預習輔導第四章(12)


(一)從價定率計稅的銷售額:
1、一般銷售: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與增值稅的規定相同)
提示:價外費用不包括(1)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2)承運部門的運輸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代墊運費。
(1)實行從價定率征收的應稅消費品,其計稅依據為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消費稅應納稅額=銷售額(或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2)題目中的銷售額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時,必須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17%)
【例題1】某企業向摩托車制造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訂購摩托車10輛,支付貨款(含稅)共計250800元,另付設計、改裝費30000元。摩托車制造廠計繳消費稅的銷售額是(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計征消費稅的銷售額的確定。計征消費稅的銷售額是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取得的增值稅。價外費用視為含稅收入,需要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因此,計繳消費稅的銷售額=(250800+30000)÷(1+17%)=240000(元)。
【例題2】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下列稅金、價外費用中,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的是( )。(2002年)
A、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
B、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基金
C、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D、向購買方收取的消費稅稅款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計征消費稅的銷售額的確定。計征消費稅的銷售額是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取得的增值稅。
2、包裝物
(1)包裝物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當計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2)一般情況下,押金不計征消費稅
(3)逾期包裝物押金和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當計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計征消費稅。
(4)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5)對包裝物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規定期限內未予退還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例題】包裝物已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規定期限內未予退還的押金,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 (2007年)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銷售應稅消費品包裝物押金的計稅。根據規定,對包裝物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規定期限內未予退還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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