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法》預習輔導第四章(11)
三、消費稅數目、稅率(見教材消費稅數目、稅率表)
消費稅稅率形式: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即單位稅額)。
提示:應稅消費品的具體適用稅率在考試試題中一般會有提示。
1、注意掌握對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采用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的復合征稅方法。
2、“從高”適用稅率:
(1)納稅人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計征消費稅。
(2)納稅人生產銷售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消費稅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計征消費稅。
(3)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與外購或自產的非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銷售的,以套裝產品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消費稅。
3、對生產銷售達到規定低污染排放標準的小汽車減征30%的消費稅。
【例題1】我國消費稅對不同應稅消費品采用了不同的稅率形式。下列應稅消費品種,適用復合計稅方法計征消費稅的是( )。(2007)
A、糧食白酒
B、酒精
C、成品油
D、摩托車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消費稅的計稅辦法。我國的糧食白酒、卷煙、薯類白酒實行復合計稅辦法。
【例題2】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05年4月銷售糧食白酒4000斤,取得銷售收入14040元(含增值稅)。已知糧食白酒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5%。該酒廠4月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為( )元。(2006年)
A、6229.92 B、5510
C、5000 D、4000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的是消費稅的復合計稅方式,該酒廠4月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14040/(1+17%)×25%+4000×0.5=5000元。
四、消費稅稅額計算的方法
|
三種計稅方法 |
適用范圍 |
計稅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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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價定率計稅 |
除以下列舉項目之外的應稅消費品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
|
從量定額計稅 |
列舉3種:啤酒、黃酒、成品油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
|
復合計稅 |
列舉3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 卷煙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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