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留置與留置權


留置與留置權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環球網校提供留置)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 債權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權適用的范圍包括: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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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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