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第二章公司含義和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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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含義和種類
由于各國立法對公司規定不同,加之不同類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區別,因此,公司的概念并不統一。(環球網校提供公司內容)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
其特征為:
1.依法設立
這是指公司必須依法定條件、法定程序設立。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資本、組織機構、潔動原則等必須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設立必須經過法定程序,進行工商登記。
2.以營利為目的
以營利為目的,是指公司設立以經營并獲取利潤為目的,且股東出資設立公司的目的也是為了營利,即從公司經營中取得利潤。如果某些公司對經營利潤不進行分配,而是用于社會公益等其他目的,則不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性質。
3.以股東投資行為為基礎設立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設立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之一是達到法定的注冊資本,而注冊資本來源于股東的投資,即由股東按法定和章程約定的出資方式及約定比例出資形成,因此,沒有股東的投資行為就不能設立公司。
4.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體現在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有獨立的組織機構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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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種類
按照法律的規定及學理的解釋,可以對公司作出以下分類:
1.以公司資本結構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以下幾類:
(1)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將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3)無限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無限公司與合伙公司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屬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國家規定無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4)兩合公司,是指由負無限責任的股東和負有限責任的股東組成,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僅就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其中,無限責任股東是公司經營管理者,有限責任股東則是不參與經營管理的出資者。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僅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以下幾類:
(1)資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資本作為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此類公司僅以資本的實力取信于人,股東個人的財產、能力或者信譽與公司無關。
(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東個人的財力、能力和信譽作為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無限公司。人合公司的財產及責任與股東的財產及責任沒有完全分離,其不以自身資本為信用基礎,法律上也不規定設立公司的最低資本額,股東可以用勞務、信用和其他權利出資,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一般也不分離。
(3)資合兼人合的公司,是指同時以公司資本和股東個人信用作為公司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兩合公司。
3.以公司組織關系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以下幾類:
(1)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間基于股權而存在控制與依附關系時,因持有其他公司股權而處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因其股權被持有而處于依附地位的則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間雖然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組織關系,但它們都具有法人資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獨立的企業。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擔的分支機構。相對分公司而言,公司稱為總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章程,沒有獨立的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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