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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一、招標投標法
根據《招標投標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
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一)招標
1.招標方式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1)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2)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2.招標文件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招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其他規定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投標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1.投標文件
(1)投標文件的內容。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對屬于建設施工的招標項目,授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手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投標人如果準備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投標文件的送達。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2.聯合投標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給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3.其他規定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三)開標、評標和中標
1.開標
開標應當在招標人的主持下,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公開進行。應邀請所有投榜認滲加開標。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2.評標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1)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老師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老師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評標委員會的老師成員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老師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老師庫內的相關專業的老師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進行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2)投標文件的澄清或者說明。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3)評標。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據此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3.中標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以及投訴與處理等方面的內容,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一)招標
1.招標范圍和方式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1)可以邀請招標的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I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1)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2)可以不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2)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3.招標文件與資格審查
(1)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如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如對招標文件有異議,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如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2)資格預審。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如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4.招標工作的實施
(1)禁止投標限制。招標人如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1)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4)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
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2)總承包招標。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3)兩階段招標。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如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4)投標有效期。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投標保證金。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如招標人終止招標,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如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6)標底及投標限價。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如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二)投標
1.投標規定
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如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相關投標均無效。
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如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其投標無效。
2.屬于串通投標和弄虛作假的情形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①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②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③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④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⑤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①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②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④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⑤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⑥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2)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2)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5)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6)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3)弄虛作假。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如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投標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包括:
1)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2)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3)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4)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5)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三)開標、評標和中標
1.開標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如投標人少于3個,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如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2.評標委員會
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老師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老師庫。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老師成員應當從評標老師庫內相關專業的老師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老師成員。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老師難以保證
勝任評標工作的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評標老師。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老師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3.評標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如超過1/3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如招標項目設有標底,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4.投標的否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5)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6)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5.投標文件的澄清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6.中標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如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7.簽訂合同及履約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四)投訴與處理
1.投訴
如果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2.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老師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如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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