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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造價師《造價管理》教材下載:2.2

更新時間:2014-08-20 09:36:2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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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造價工程師教材在2013年基礎上有所修訂,環球網校整理“2014年造價師《造價管理》教材”供大家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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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建筑法及相關條例

  一、建筑法

  《建筑法》主要適用于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但其中關于施工許可、企業資質審查和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工程監理、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也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

  (一)建筑許可

  建筑許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資格兩個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1)施工許可證的申領。除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如下條件:①已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D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③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經確定建筑施工單位;⑤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⑦建設資金已經落實;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2.從業資格

  (1)單位資質。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如建筑師、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建造師等,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1.建筑工程發包

  (1)發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2)禁止行為。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2.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資質。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

  (2)聯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3)工程分包。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禁止行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建筑工程造價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三)建筑工程監建

  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四)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五)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拒絕建設單位的此類要求。

  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以及工程質量保修期限。

  (一)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工程發包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竟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3.工程監理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4.工程施工

  (1)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3)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5.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二)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工程承攬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2.勘察設計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設計單位還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設計單位還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三)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工程承攬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2.工程施工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施工單位還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質量檢驗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施工單位還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四)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業務承擔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2.監理工作實施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五)工程質量保修

  1.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2.工程最低保慘期限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六)監督管理

  1.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2.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3.工程質量事故報告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明確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并規定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一)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還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拆除施工組織方案j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等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二)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1.勘察單位的安全責任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2.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3.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如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4.機械設備配件供應單位的安全責任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5.施工機械設施安裝單位的安全責任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安裝、拆卸上述機械和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如上述機械和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三)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1.工程承攬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如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3.安全生產管理費用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應當立即制止。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人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6.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①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②土方開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裝工程I⑤腳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老師進行論證、審查。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7.施工現場安全防護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韻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如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8.施工現場衛生、環境與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9.施工機具設備安全管理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如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四)監督管理

  1.安全施工措施的審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2.安全監督檢查權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4)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2.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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