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銀行從業《個人理財》第七章重點:個人理財相關法律1
第七章 個人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節 個人理財業務活動涉及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民法通則》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它確定了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內容包括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代理制度、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等內容。
1.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原則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之間進行的民事法律活動,應當遵循民事法律的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則。
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必須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
2.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人”。這里的“人”(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
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中,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商業銀行(法人組織)和個人客戶(公民(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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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法》中與個人理財相關的內容主要有: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當事人(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的訂立
●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 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格式條款合同: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4.無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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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調整商業銀行的組織及其業務活動的法律。(l99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3年12月27日修訂)。
● 《商業銀行法》共分九章,分別為總則、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對存款人的保護、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財務會計、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法律責任和附則。
● 《商業銀行法》第二條規定,商業銀行是依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 商業銀行作為經營貨幣這種特殊商品的企業法人,其經營活動對社會經濟活動產生很大影響,因此法律對商業銀行的市場準入作了嚴格限制。《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 《商業銀行法》第十六條和二十一條分別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銀監會)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1.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
有兩種:
第一種是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該銀行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第二種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銀行承擔責任,銀行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設立分支機構:
● 撥付給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商業銀行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總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
● 各分支機構在總行的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對外先以自己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不足部分由總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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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修訂,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版)。
●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銀監會)依法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 調整對象: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所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共分六章,分別為:總則、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監督管理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
1.監管目標
①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②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2.監管措施
(1)要求銀行金融機構報送報表、資料。
(2)現場檢查。經批準不得少于兩人。
(3)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談話制度。
(4)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披露信息。如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5)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6)對有信用危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重組。
(7)對有嚴重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8)查詢、申請凍結有關機構及人員的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1.概述
《證券法》調整證券發行、交易、監管等活動中的經濟關系,其范圍涵蓋了在中國境內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旨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證券法》共分十二章,分別是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
2.基本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證券發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
(2)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3)合法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
(4)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
(5)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6)國家集中統一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3.證券機構
(1)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實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目前,我國大陸地區有l990年12月設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l991年7月設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家證券交易所。
(2)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的設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包括兩類,實行分類管理:一類是綜合類證券公司,依法可以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和經紀等業務;另一類是經紀類證券公司,依法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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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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