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銀行從業《風險管理》第五章重點:違反法律規定
第五章 銀行業監管及反洗錢法律規定
第三節 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規定的,對觸犯《刑法》犯罪的自然人或單位適用的刑事制裁措施,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以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刑罰。行政機關在處理違法行為時,發現可能涉嫌犯罪的,應按照《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犯有輕微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一種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之一。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給予的行政制裁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給予國家公務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決定。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罰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措施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罰措施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二)未經批準變更、終止的;(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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