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銀行從業《風險管理》第五章重點: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
第五章 銀行業監管及反洗錢法律規定
第二節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適用范圍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毙枰f明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含我國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
對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監督管理措施的規定
1.關于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監管措施
2.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的監管措施
(1)接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對該銀行采取的整頓和改組措施。
(2)重組。重組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體的重組方案(或重組計劃),通過合并、兼并收購、購買與承接等方式,改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合理解決債務,以便使銀行業金融機構擺脫其所面臨的財務困難,并繼續經營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3)撤銷。撤銷是指監管部門對經其批準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依法采取的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政強制措施。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眹鴦赵喊l布的《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中也有相同的規定。
3.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1)對與涉嫌違法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2)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
(3)強制風險披露。
(4)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有關涉嫌違法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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