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銀行從業《風險管理》第四章重點: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第五節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一、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定義和計量范圍
1.定義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是指由于交易對手在合約到期前違約而造成損失的風險。所有的交易可以按照資產和負債分成三類:一是銀行資產類交易;二是銀行負債類交易;三是既可能是銀行資產也可能是銀行負債的交易。
2.計量范圍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需要計量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下三類交易的風險: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和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信用風險。
二、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計量
1.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的計量
巴塞爾委員會共提出三種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計量方法,較常用的方法是現期風險暴露法、標準法和內部模型法。
2.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定價計量
度量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是與既定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設定交易限額的重要環節,對沖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可以緩釋可能的風險損失或轉移風險。
3.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加權資產的計量
商業銀行可以選擇權重法和內部評級法計算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與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加權資產。
4.信用估值調整風險加權資產的計量
信用估值調整的計量有兩種方法:單邊信用估值調整和雙邊信用估值調整。單邊的信用估值調整只假設一方具有信用風險(單邊違約,認為被評估實體是無風險的)。雙邊的信用估值調整則考慮到交易雙方都違約的風險。
三、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
近年來,隨著交易的日益復雜化,商業銀行面臨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也急劇上升。因此必須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給予足夠的重視。
(1)在管理理念上,在加強信用風險組合管理的同時,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作為獨立的風險類型加以管理。
(2)在管理架構上,成立專門的部門負責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形成風險流程管理。
(3)在管理手段上,改進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計量水平,開發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計量系統,提高精細化程度。
(4)在管理制度上,更加重視抵押協議和保證金協議,完善中央交易對手與凈額結算制度。
(5)在未來管理中,加強對CVA和錯向風險的識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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