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個人理財)輔導: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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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于2006年6月15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
目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規定》尚未正式出臺,仍在討論之中。因此,本部分內容僅對《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予以解讀。
(一)保險兼業代理人的概念
保險兼業代理人,或稱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接受保險人的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在保險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并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的機構。保險兼業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二)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管理
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活動,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請。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機構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并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活動。
中國保監會對經核準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單位頒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保險兼業代理人應在有效期滿前2個月申請辦理換證事宜。保險兼業代理人在發
生合并或撤銷、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時,應在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交回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三)保險兼業代理關系管理
依據現行規定,保險公司只能與已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單位建立保險兼業代理關系,委托其開展保險代理業務。保險公司與保險兼業代理人建立保險代理關系,應報中國保監會備案,并提交相關材料。
保險代理關系成立后,保險公司應向保險兼業代理人簽發保險兼業代理委托書。保險兼業代理委托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保險公司與保險兼業代理人終止保險代理關系時,應收回保險兼業代理委托書,填寫保險兼業代理關系登記表并及時上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四)保險兼業代理執業管理
1.一般規定
保險公司與兼業代理人建立代理關系時,有責任確定兼業代理人:(1)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2)委托代理險種在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允許的范圍內。(3)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保險兼業代理人只能在其主業營業場所內代理保險業務,不得在營業場所外另設代理網點。
2.禁止性規定
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2)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
(3)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4)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人。’
(5)對其他保險機構、保險代理機構作出不正確或誤導性的宣傳。
(6)代理再保險業務。
(7)挪用或侵占保險費。
(8)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9)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3.有關保險兼業代理合同的規定
保險公司應制定統一的保險兼業代理合同文本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有關保費及代理手續費的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應按照保險兼業代理合同的規定,與保險公司按時結算保費和交接有關單證。保費結算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代理手續費。
4.其他方面的規定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不得委托保險兼業代理人簽發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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