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個人理財)輔導: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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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的銷售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銷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活動。
(二)商業銀行從事基金代銷業務的準入標準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明確了各類基金代銷機構的準入標準。
根據該辦法規定,基金銷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未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基金的銷售。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該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
(三)關于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具體要求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作為獨立的一章,明確了事前報備程序,詳細地規定了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必備內容與具體要求,明確要求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長檢查,出具合規意見,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從而有助于更好地保護投資人權益。在內容要求方面,該辦法要求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不得預測收益率,不得夸大或片面宣傳基金,不得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不得登載單位或個人的推薦性文字等,使得基金公司在設計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時有據可依。
(四)基金銷售行為規范
1.關于建立健全基金銷售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
(1)原則要求。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制度和銷售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業務合規運作和銷售人員行為規范的檢查和監督。
(2)賬戶制度。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和資金賬戶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資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權審批制度;應當在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賬戶,并由該銀行對賬戶內的資金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當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3)檔案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開啟資料和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保存期不少于l5年。
2.關于基金銷售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
(1)關于簽訂書面代銷協議和公示業務資格證明文件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銷機構辦理基金的銷售,應當與其簽訂書面代銷協議,約定支付報酬的比例和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未簽訂書面代銷協議,代銷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代銷機構應當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證明文件置備于基金銷售網點的顯著位置,不得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銷售。基金管理人對代銷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負有監督檢查義務,發現代銷機構違規銷售基金的,應當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約定解除代銷協議。
(2)關于申購、贖回的規定。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代銷協議的約定,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不得擅自停止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或者拒絕投資人的申購、贖回。
(3)關于收取銷售費用的規定。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并如實核算、記賬;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未經基金合同的約定,不得向投資人收取額外費用;未經招募說明書載明并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人適用不同費率。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代銷協議的約定向代銷機構支付報酬,并如實核算、記賬。
(五)法律責任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人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督措施。
商業銀行、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準,并處以警告。
未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擅自開辦基金銷售業務的,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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