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個人貸款》輔導:個人教育貸款(4)


銀行從業《個人貸款》輔導:個人教育貸款(4)
三、貸款的簽約和發放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簽約和發放
1.貸款的簽約
對經審批同意的貸款,高校在收到經辦銀行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查合格名冊”后,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組織學生填寫、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工作,并提交經辦銀行。經辦人員填寫“個人貸款開立賬戶通知書”“貸轉存憑證”,協助借款人辦理貸款發放手續,并將上述材料以及其他重要單據一起提交會計崗位進行賬務處理。其他貸款資料直接移交檔案管理崗整理、保管。
貸款發放人根據貸款審批意見確定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寫合同,在填寫或打印有關合同文本過程中,應做到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和還貸方式等有關條款要與貸款最終審批意見一致。
2.貸款的發放
業務部門在確定放貸前有關審核無誤后,進行開戶放款。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人一次申請、貸款銀行一次審核、單戶核算、分次發放的方式。其中,學費和住宿費貸款按學年(期)發放,直接劃人借款人所在學校在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戶上;生活費貸款(每年的2月和8月不發放生活費貸款),根據合同約定定期劃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活期儲蓄賬戶。需要注意的是學費和生活費劃到不同的賬戶上,借款人也就是學生本人直接能接觸到的是其中的生活費貸款。
貸款發放后,業務部門應依據借款人相關信息建立“貸款臺賬”,并隨時更新臺賬數據。
(二)商業助學貸款的簽約和發放
1.貸款的簽約
其流程如下:
(1)填寫合同。貸款發放人應根據審批意見確定應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寫合同,在簽訂有關合同文本前,應履行充分告知義務。在填寫有關合同文本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①合同填寫必須做到標準、規范、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漏、不潦草,禁止涂改;
②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有關條款要與最終審批意見一致。
(2)審核合同。
(3)簽訂合同。合同填寫并復核無誤后,貸款發放人應負責與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擔保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簽訂合同。
在簽訂“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時,應對借款人、擔保人的違約行為作出規定。借款人、擔保人必須嚴格履行“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項下的各項條款。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均構成違約行為:
①借款人未能或拒絕按“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的條款規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應支付的其他費用;
②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能履行有關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包括借款人未按“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③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銀行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
④借款人和擔保人在有關合同中的陳述與擔保發生重大失實,或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⑤抵押物受毀損導致其價值明顯減少或貶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價值,足以危害貸款銀行利益,而借款人未按貸款銀行要求重新落實抵押、質押或保證的;
⑥抵押人、出質人未經貸款銀行書面同意擅自變賣、贈與、出租、拆遷、轉讓、重復抵(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抵(質)押物的;
⑦借款人、擔保人在貸款期間的其他違約行為。
借款人、擔保人在貸款期間發生任何上述違約事件,貸款銀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全部措施:
①要求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②要求增加所減少的相應價值的抵(質)押物,或更換擔保人;
③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
④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利息;
⑤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⑥定期在公開報刊及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違約行為;
⑦向保證人追償;
⑧依據有關法律及規定處分抵(質)押物;
⑨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借款人、擔保人因發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時,貸款銀行有權采取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和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
①借款人、擔保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遺贈人或宣告失蹤而無財產代管人;
②借款人、擔保人(自然人)破產、受刑事拘留、監禁,以致影響債務清償的;
③擔保人(非自然人)經營和財務狀況發生重大的不利變化或已經法律程序宣告破產,影響債務清償或喪失了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④借款人、擔保人對其他債務有違約行為或其他債務的履行,影響貸款銀行權利實現的。
2.貸款的發放
(1)落實貸款發放的條件。貸款發放前,應落實有關貸款發放條件,主要包括擔保措施是否真實、有效等。
(2)貸款發放。貸款發放條件落實后,貸款發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將貸款發放、劃付到約定賬戶,按照合同要求借款人需要到場的,應通知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證件到場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四、貸后與檔案管理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貸后與檔案管理
1.貸后貼息管理
(1)經辦銀行在發放貸款后,于每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匯總表”匯總已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利率、利息,經合作高校確認后上報總行。
(2)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在收到各貸款銀行總行提供的貼息申請資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貼息統一劃入總行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專戶,由總行直接劃入各經辦行貼息專戶。
(3)各經辦銀行在收到貼息經費后即時入賬。
2.風險補償金管理
(1)經辦銀行于每年9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上年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和違約率按照各高校進行統計匯總,并經合作高校確認后填制“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實際發放匯總表”上報分行,分行按學校和經辦銀行匯總轄內上報信息后,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總行,由總行提交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
(2)全國學生貸款中心在收到“經辦行總行提交的風險補償金申請書”“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實際發放匯總表”“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確認書”后20個工作日內將對應的風險補償金支付給貸款銀行總行。
(3)總行將風險補償金劃撥至各分行,各分行在收到總行下撥的風險補償金的當日將其劃入對應賬戶。
國家助學貸款的貸后貼息管理和風險補償金管理都是一個在規定時間匯總,然后將匯總資料上報總行,由總行交由相關國家機構,最后銀行獲得相關資金的過程。
3.貸款的償還
對于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償還涉及有關高校的參與。
(1)每年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學校應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借款學生自取得畢業證書之日(以畢業證書簽發日期為準)起,下月1日(含1日)開始歸還貸款利息,并可以選擇在畢業后的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開始償還貸款利息,但原則上不得延長貸款期限。
(2)如借款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休學、退學、轉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終止學業的事件,學校應在為借款學生辦理相關手續之前及時通知銀行,并要求學生到銀行辦理歸還貸款或還款確認手續。經辦銀行在得到學校通知后應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和簽訂還款協議等措施,主動為學生辦理相關手續。提前離校的借款學生辦理離校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貸款利息。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當月恢復財政貼息。
(3)借款學生畢業后申請出國留學的,應主動通知經辦銀行并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經辦銀行應及時為其辦理還款手續。
4.貸后檔案管理
各經辦銀行在與借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后,需將相關信息補錄入零售信貸系統。
5.貸款的催收
(二)商業助學貸款的貸后與檔案管理
商業助學貸款的貸后與檔案管理是指貸款發放后到合同終止前對有關事宜的管理,包括貸款的償還、貸后檢查、不良貸款管理及貸后檔案管理四個部分。
1.貸款的償還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及時、足額地償還貸款本息。貸款償還的原則是先收息、后還本,全部到期、利隨本清。
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每筆貸款只可以展期一次,展期的原則按《貸款通則》規定執行。
2.貸后檢查
貸后檢查是以借款人、抵(質)押物、保證人等為對象,通過客戶提供、訪談、實地檢查和行內資源查詢等途徑獲取信息,對影響商業助學貸款資產質量的因素進行持續跟蹤調查、分析,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的過程。其目的就是對可能影響貸款質量的有關因素進行監控,及早發出預警信號,從而采取相應的預防或補救措施。貸后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人情況檢查和擔保情況檢查兩個方面。
3.不良貸款管理
關于不良個人教育貸款的管理,銀行首先要按照貸款風險五級分類法對不良個人教育貸款進行認定。所謂貸款的五級分類法是指根據貸款的償還情況和能力等將貸款分為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認定之后要適時對不良貸款進行分析,建立個人教育貸款的不良貸款臺賬,落實不良貸款清收責任人,實時監測不良貸款回收情況。對未按期還款的貸款人,應采用電話催收、信函催收、上門催收、律師函、司法催收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以最大限度降低貸款損失,有擔保人的要向擔保人通知催收。在這里需要掌握各種可能使用的貸款催收方式。
4.貸后檔案管理
貸款發放后,應根據貸款種類分別建立信貸臺賬。貸款臺賬可以采取電子臺賬或手工臺賬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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