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銀行從業資格《個人理財》第五章知識點:理財服務規范和質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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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3】理財服務規范和質量的要求
1、《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要求:
(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2)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3)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4)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規定:
(1)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規劃、投資顧問、推介投資產品服務,應首先調查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產品,并將有關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
(2)對于市場風險較大的投資產品,特別是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投資產品,商業銀行不應主動向無相關交易經驗或經評估不適宜購買該產品的客戶推介或銷售該產品。
(3)客戶主動要求了解或購買有關產品時,商業銀行應向其當面說明有關產品的投資風險和風險管理的基本知識,并以書面形式確認是客戶主動要求了解和購買產品。
(4)客戶評估報告認為某一客戶不適宜購買某一產品或計劃,但客戶仍然要求購買的,商業銀行應制定專門的文件,列明商業銀行的意見、客戶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說明事項,雙方簽字認可。
(5)個人理財業務人員對客戶的評估報告,應報個人理財業務部門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審核人員應著重審查理財投資建議是否存在誤導客戶的情況,避免部分業務人員為銷售特定銀行產品或銀行代理產品對客戶進行了錯誤銷售和不當銷售。
(6)對于投資金額較大的投資者,評估報告除應經個人理財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外,還應經其他相關部門或者商業銀行主管理財業務的負責人審核。審核的權限,應根據產品特性和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
(7)商業銀行對理財客戶進行的產品適合度評估應在營業網點當面進行,不得通過網絡或電話等手段進行客戶產品適合度評估。
(8)商業銀行應科學合理地進行客戶分類,根據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與其相適應的理財產品。
(9)商業銀行應將理財客戶劃分為有投資經驗客戶和無投資經驗客戶,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標明所適合的客戶類別;僅適合有投資經驗客戶的理財產品的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得向無投資經驗客戶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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