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銀行從業資格《個人理財》第四章知識點:信托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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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7】信托產品
一、銀行代理信托產品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公司委托商業銀行辦理信托計劃收付業務時,應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商業銀行只承擔代理資金收付責任,不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
1.定義
銀行代理信托類產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其一是代理信托計劃資金收付;其二是代為推介信托計劃。
2.特點
(1)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
(2)信托財產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
(3)信托經營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4)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
(5)信托管理具有連續性;
(6)受托人不承擔無過失的損失風險;
(7)信托利益分配、損益計算遵循實績原則;
(8)信托具有融通資金的職能。
3.種類
信托的種類是根據形式和內容的不同進行劃分。
(1)按信托關系建立的方式: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2)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質:法人信托、個人信托
(3)按信托財產的不同: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其他財產信托等。
二、信托類產品的流動性及收益情況
1.流動性
信托產品是為滿足客戶的特定需求而設計的,個性化較強,并且缺少轉讓平臺,因而流動性比較差。
在通常情況下,信托資金不可以提前支取。但如果合同有約定,則在信托合約生效后幾個月,委托人(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信托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轉讓時,轉讓人和受讓人均應到信托公司辦理轉讓手續,并繳納手續費。
2.收益情況
信托機構根據信托合同約定管理和處理信托財產而獲得的收益,全部歸受益人所有。同時,信托機構根據信托合同約定處理受托財產而發生的虧損全部由委托者承擔。
注:信托資產管理人的信譽狀況和投資運作水平對資產收益有決定性影響。
三、銀行代理信托產品的風險及法律約束
1.投資項目風險
2.項目主體風險(經營管理水平、財務狀況、還款意愿)
3.信托公司風險
注:信托公司項目評估能力的高低和信托產品設計水平將直接決定信托產品的風險高低。
4.流動性風險
信托產品流動性差,缺少轉讓平臺,存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
信托管理公司通常只對信托產品承擔有限責任,絕大部分風險由信托業務委托人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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