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銀行管理》第二章監管體系第一節考點2:主要經濟體銀行監管改革


金融危機后,各國政府積極采取新的監管措施,改革監管體制,制定新的監管標準,力求更好地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更好地發揮其資源配置的功能。
(一)美國
2010年7月21日美國國會通過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力圖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填補舊體制的監管漏洞,提升監管有效性。銀行監管體制機制方面的變化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建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
2.擴充了美聯儲的監管職能。
3.擴大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的監管權。
4.新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CFPB)。
5.撤銷了儲貸監管署(OTS),并將相關監管權轉移給其他監管者。
6.制定并實施“沃爾克規則”。
(二)英國
危機前,英國采取的是“三頭監管體制”,即:英格蘭銀行、金融服務局(FSA)和英國財政部。由于這種割裂的“三頭監管體制”未能有效發揮監管職能,暴露出宏觀審慎監管不力、缺乏有效監管工具、不能有效實現對破產銀行有序清算等問題,受到了廣泛的批評。針對上述監管缺陷,英國政府開始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一系列的改革。
1.新成立了金融政策委員會(FPC)。
2.新設立審慎監管局(PRA)。
3.新成立金融行為管理局(FCA)。
4.銀行體制改革。
(三)歐盟
從2011年1月起,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B)、歐洲銀行業監管局(EBA)、歐洲證券和市場監管局(ESMA)和歐洲保險和養老金監管局(EIOPA)等四家歐盟監管機構宣告成立并正式運轉,從宏觀和微觀層面強化對金融體系的監管。
在上述機構中,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對歐盟整個金融體系進行宏觀審慎監管。歐洲銀行業監管局、歐洲證券和市場監管局和歐洲保險和養老金監管局三家機構分別負責對銀行、證券和保險的微觀審慎監管,統稱為歐洲監管當局(ESAs)。但三家機構對單個金融機構或金融市場并無直接的監管權,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將繼續負責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并保留了大部分現有的監管權力。
隨著歐債危機的不斷演變,銀行危機突破了國家界限,從歐洲層面對銀行業進行監管變得非常重要。為此,2012年9月,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就設立歐洲單一監管機制(SSM)達成了一致意見。原則上,歐洲央行(ECB)將被賦予最為廣泛的監管權力,從2014年開始對歐元區成員國近6000家銀行行使監管權。在監管職責的劃分上,根據一家銀行的系統重要性程度,歐洲央行負責對所有重要銀行進行直接監管;非重要銀行則主要由各國監管當局直接進行監管,但各國監管當局要按照ECB總的指導原則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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