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銀行管理》第二章監管體系第一節考點1:國際銀行監管改革
(一)《巴塞爾協議》的變化
為了加強銀行業資本監管,提高銀行抵御風險能力,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通過了第一版巴塞爾協議,隨后在2004年又修訂出臺了《巴塞爾協議Ⅱ》,構建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并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都納入資本監管要求。2010年9月12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宣布通過《巴塞爾協議Ⅲ》。
《巴塞爾協議Ⅲ》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
1.擴大資本覆蓋面,增強風險捕捉能力
2.修改資本定義,強化監管資本基礎
3.建立杠桿率監管標準,彌補資本充足率缺陷
4.建立宏觀審慎資本要求,反映系統性風險
5.建立量化流動性監管標準
(二)《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主要變化
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是國際銀行業良好監管實踐的最低標準,許多國家將其作為評估本國監管體系質量和明確未來工作要求的標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也將其運用至金融部門評估規劃(FSAP)中,以評估各國銀行業監管實踐的有效性。巴塞爾委員會于2012年9月正式發布第三版《核心原則》。
第三版《核心原則》將原《核心原則》和《核心原則評估辦法》整合為一份綜合性的文件,此次修訂主要反映了危機后銀行監管的以下變化趨勢:
1.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
2.引入宏觀審慎視角。
3.重視危機管理、恢復和處置。
4.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
(三)公司治理改革
2015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最新版《加強公司治理的原則》(以下簡稱《原則》),在以下方面進行了重點修改:
1.重新定義謹慎義務、忠誠義務、風險偏好、風險偏好框架以及風險文化等概念。
2.引進合規原則,即銀行董事會應對銀行經理層的合規風險負起監督職責。
3.擴大董事會在風險管理與控制方面的監管職責。
4.強調董事會整體及其成員的任職資格要求。
5.建立有利于強化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的薪酬體系。
6.重新定位公司治理中監管者的職責,強調監管者需針對銀行運作情況、董事會成員選擇提供指引。
(四)金融穩定理事會的成立和改革進展
2009年4月2日二十國集團倫敦金融峰會期間,金融穩定論壇正式更名為金融穩定理事會,同時擴大成員和職能,目的是增強金融穩定理事會的機構代表性,以應對金融體系脆弱性、制定和實施穩健的監管政策,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金融穩定理事會成立后,在以下幾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
1.督促修改國際會計標準。
2.加強宏觀審慎監管。
3.擴大監管范圍。
4.推進執行國際監管標準。
5.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
6.加強薪酬和激勵機制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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