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律法規》難點點撥19.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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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 行政復議概述
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考點2 重要行政復議法律規則
1.行政復議的法律效力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It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
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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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復議當事人
行政復議當事人主要有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3.行政復議當事人的權利
行政復議當事人的權利主要有陳述權、閱卷權、撤回權、救濟權。
考點3 銀行相關行政復議規則
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都是垂直領導的中央行政機關,對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法做出最終裁決。
依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事項由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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