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律法規》難點點撥1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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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 商業銀行法律地位與經營原則
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
(2)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3)辦理國內外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5)發行金融債券;
(6)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7)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8)從事同業拆借:
(9)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10)從事銀行卡業務:
(11)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12)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13)提供保管箱服務;
(14)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銀監會批準。商業銀行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依法須報經銀監會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還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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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 商業銀行組織機構
1.全國性商業銀行和區域性商業銀行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
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監事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3.總行和分支機構
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銀監會審查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銀監會予以公告。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銀監會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考點 存款及其辦理原則
存款的定義:首先,從存款人看,存款是單位和個人在存款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貨幣資金的行為;其次,從存款機構看,存款是金融機構接受存款人的貨幣資金,承擔對存款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本息義務的行為。
辦理存款業務的原則: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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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 對單位和個人存款查詢、凍結、扣劃的條件和程序
商業銀行對個人儲蓄存款,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業銀行對單位存款,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業銀行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由銀監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考點 存款利率和存款準備金管理原則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考點 銀行業務管理規定
1.營業時間和服務收費
商業銀行的營業時間應當方便客戶.并予以公告。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告的營業時間內營業,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2。財務管理制度
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沖銷呆賬。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銀監會的規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
3.管理監督制度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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