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律法規》難點點撥1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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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責與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是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
1.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1)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4)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7)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8)經理國庫:
(9)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0)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11)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2.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1)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
(2)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3)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4)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5)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
(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上述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3.中國人民銀行業務和工作的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還從事以下業務和工作:
(1)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2)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
(3)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4)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從事以下業務和工作: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透支。
(2)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4)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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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 人民幣
1.人民幣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
2.人民幣的法定管理部門
(1)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2)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并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回、銷毀。
(3)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
3.關于人民幣的禁止性規定
(1)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2)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3)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4)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考點3 中國人民銀行的直接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有權進行檢查監督:
(1)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2)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貸款:
(3)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4)執行有關銀行問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5)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6)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7)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8)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9)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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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4 中國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銀監會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30日內予以回復。這是提高效率的一種制度性安排。
考點5中國人民銀行在特定情況下的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4條規定,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第35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應當注意的是,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同時擁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檢查監督權,并不會導致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雙重檢查和雙重處罰。這是由于兩者的監管側重點各有不同,并且兩者的劃分在現實操作中非常清晰。
備考提示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區別。
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職責的劃分容易混淆。自中國銀監會成立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就移交給中國銀監會,但是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銀行業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對此并不排斥.也不會造成對銀行類金融機構的雙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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