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律法規》難點點撥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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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市場組織體系
1.貨幣當局
貨幣當局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1)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同時中國人民銀行擔負有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等金融監督管理職能。是重要的金融監管機構。
(2)國家外匯管理局是依法進行外匯管理的行政機構,是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①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范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制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②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③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④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⑤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并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⑥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⑦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⑧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⑨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⑩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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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監督管理機構
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包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它們與中國人民銀行一起構成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格局.即“一行三會”監管格局。
3.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4.保險類金融機構
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中介公司以及保險公司控股的投資、信托、資產管理公司都可統稱為保險類金融機構。
5.其他金融機構
其他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準金融機構。
備考提示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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