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銀行從業資格《個人理財》難點:商業銀行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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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銀行從業資格《個人理財》難點:商業銀行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規
(一)理財產品宣傳管理及相關要求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準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P51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P51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布評價的渠道與日期。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提供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于實際收益,投資需謹慎”。
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臺宣傳理財產品,通過電話、傳真、短信、郵件等方式宣傳的,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則不得使用。
(二)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及相關要求
1、理財產品和客戶分類的規定
商業銀行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自主進行風險評級,制定風險管控措施,進行分級審核批準。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5個等級。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在理財產品風險評級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之間建立對應關系,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明確提示產品適合銷售的客戶范圍,并在銷售系統中設置銷售限制措施。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
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低于5萬元人民幣;三級和四級,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五級起點金額不得低于20萬元。
2、風險評估的方式和頻率
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
超過一年未進行評估或者發生可能影響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網上銀行完成評估,評估結果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審核。
(三)理財產品銷售行為規范及相關要求
1、禁止性規定
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
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
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并應當在銷售文本明確告知客戶。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采取抽獎、回扣或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文件
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不同銷售渠道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依據至少包括: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超過65歲的客戶,應充分考慮年齡、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后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后留存。
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遵守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過程應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風險確認不得低于網點標準,銷售過程應當保留完整記錄。
通過本行電話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遵守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人員應是具有理財從業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過程應當使用統一的規范用語,妥善保存客戶信息,履行保密義務。應當征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理財產品,不得誤導客戶;銷售過程的風險確認不得低于網點標準,銷售過程應當錄音并妥善保存。
(四)法律責任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還可以并處20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違規開展理財產品銷售造成客戶或銀行重大經濟損失的;
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
挪用客戶資產的;
利用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其他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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