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銀行從業資格《個人理財》難點:個人獨資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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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銀行從業資格《個人理財》難點:個人獨資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其中,與個人理財業務相關的重要法條包括:
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二) 合伙企業法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指自然組織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1、普通合伙企業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2個以上合伙人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有限合伙企業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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