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訓:企業福利性和獎勵性旅游的稅務處理


企業為職工承擔旅游費用,個別稅務機關對此做出可作為福利費開支規定,如本地區沒特別規定,企業發生上述應由個人負擔支出時,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最多可計入工資總額),應全額納稅調增。各地征管差異比較大,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解答》:對全體職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質的旅游、療養支出,可計入職工福利費。企業應提供內部職工休假計劃、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協議、旅游發票等相關憑證。
《蘇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蘇州地稅函〔2009〕278號)規定,從組織職工旅游性質看,其具有緩節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的積極意義,因此,企業組織職工旅游發生的費用支出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稅收規定扣除。
(一)企業自有員工的旅游費
《個人所得稅法》第8條: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企業支付的員工受益的“旅游費”從法理上講,應屬于“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應并入員工受益當月工資總額中,一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并及時代扣代繳。
(二)非雇員旅游費
財稅[2004]11號:自2004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其營銷業績突出的非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作為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三)高管出國旅游
公司高管個人出國旅游費用該如何處理?有的公司將高管個人出國旅游費用作為考察費在公司賬上列支。這種處理是不正確的。
商務考察費是與公司經營相關的,一般需要有考察項目方的邀請函、考察日程安排計劃、項目考察報告等具體資料證明,滿足條件的才能在賬面列支,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高管個人旅游支出,按《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61號)第46條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業不得承擔屬個人娛樂、旅游等支出,也不能在公司賬面作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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