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訓: 關于加計抵減的答疑!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按照規定可計提、調減、抵減的加計抵減額申報納稅!今天為大家帶來稅務總局最新出爐的熱點問答,一起來了解~
Q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否只有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允許加計抵減?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不僅限于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需要注意的是,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Q2納稅人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來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全部銷售額除一般項目外,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項目的銷售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計算全部銷售額時,既包括一般項目的銷售額,也包括即征即退項目的銷售額。
Q3加計抵減政策執行至2021年12月31日,請問該政策到期前納稅人注銷時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六)項規定,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前納稅人注銷,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同樣適用上述規定,不再進行相應處理。需要說明的是,此處加計抵減額的結余,包括正數也包括負數。
Q4我公司既從事國內貿易也兼營出口勞務,其他條件均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要求,但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請問我公司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條件,但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你公司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應按上述規定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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