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經濟基礎考點預習:民事權利、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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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五】民事權利、民事義務
建議關注我國法律規定的幾種主要民事權利。
(一)民事權利
1.概念: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民事權利分類
分類標準 |
類型 |
特征 |
根據權利具體內容的不同 |
財產權 |
以財產利益為內容,如物權、債權等 |
人身權 |
以人身利益為內容,如人格權、身份權 |
|
根據義務人是否特定 |
絕對權 |
又稱對世權,效力及于一切人,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如所有權 |
相對權 |
又稱對人權,義務人是特定人,如債權 |
3.幾種主要民事權利
(1)物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來自于物的歸屬,即法律將某物歸屬于某人支配,從而使其對物的利益享有獨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權利。
①所有權。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所有權意味著人對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
②用益物權。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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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
◆地役權
◆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③擔保物權。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抵押權 |
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 |
質權 |
債權人因擔保債權,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財產,并可就其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 |
留置權 |
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處理的價款優先受償 |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2)債權。
(3)人格權。是指權利人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必須享有的民事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
人格權是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基礎性權利。
(4)身份權。是權利人因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民事權利。包括監護權、親屬權、榮譽權、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等。
(二)民事義務
概念 |
是指民事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必要性。 |
分類 |
(1)積極義務,指以一定的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交付財物、完成工作、提供勞務等。 |
(2)消極義務,指以一定的不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所有權關系中義務主體的義務,相鄰關系中當事人的容忍義務等。 |
【例題·多選題】(2012年)下列權利中,屬于人格權的是( )。 |
|
|
『正確答案』C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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