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三章第六節個人所得稅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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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和從我國取得所得的個人,就其個人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進行了修正,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于1994年1月28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修正《個人所得稅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四次修正《個人所得稅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五次修正,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以及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下同)和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同胞。納稅義務人根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分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在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提供各種在中國境內使用的特許權而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按我國稅法規定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各項個人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列舉的個人所得征稅項目共有11項。具體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
適用5%-45%超額累進稅率(見表3 -1)。
表3-1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表中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
用2 000元后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費用后的余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見表3-2)。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表中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三)稿酬所得
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
(四)勞務報酬所得
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稅率見表3-3)
表3-3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勞務報酬所得適用)

(表中所稱每次應稅所得額,是指每次收入額減費用800元(每次收入額不超過4 000元時)或者減除20%的費用(每次收入額超過4 000元時)后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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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四、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一)個人所得稅的減免
1.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利息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和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和領事館的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和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3.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2 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規定數額的費用。自2008年3月1日起,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2 800元/月。
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是指:①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②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老師;③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④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華僑和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同胞,參照規定執行。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二)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后的余額。自2008年3月1日起,減除費用標準為2 000元。計算公式為:
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額
或: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月收入額-2 000元
(2)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額,是指以每月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規定)稅率計算的稅額。計算公式為:
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例如:某股份制企業的加拿大老師(經確定為非居民納稅人),2008年10月境內工薪2.6萬元(人民幣),計算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和稅額。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成本、費用,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人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每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是指以每年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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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 000元。計算公式為: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每年收入總額-2 000元×12
(2)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是指以每年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
計算公式為: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勞務報酬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①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 800)×20%
②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1 -20%)×20%
③每次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 000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速算扣除數見表3-3
(2)稿酬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稿酬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①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1-30%)=(每次收入額- 800)×20%×(1-30%)
②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1-30%) =每次收入額×(1-20%)×20%×(1-30%)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①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800)×20%
②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1-20%)×20%
5.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財產轉讓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財產原值,是指:①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人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②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③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④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⑤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計算公式為:
財產轉讓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合理費用
(2)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額的計算
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是指以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規定)稅率計算的稅額。計算公式為:
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納稅額,是指以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規定)稅率計算的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自2008年10月9日起,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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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法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二)個人所得稅各項所得的計征方法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1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人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三)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
1.申報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①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②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③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⑤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按照規定,于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的納稅人,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于取得所得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第五項情形的納稅人,其納稅申報辦法根據具體情形另行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2.申報內容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應當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并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納稅人的身份證、護照、回鄉證、軍人身份證件等。
3.申報地點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①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②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③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④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取得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①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②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③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④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⑤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規定的納稅申報地點,除特殊情況外,5年以內不得變更。
4.申報期限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稅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人不能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需要延期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5.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以采取數據電文、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6.申報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各類申報表,登載到稅務機關的網站上,或者擺放到稅務機關受理納稅申報的辦稅服務廳,免費供納稅人隨時下載或取用。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7.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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