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物業管理師考試考點:《條例》主要內容簡介
《條例》主要內容簡介
(一)第一章 總則
本章共5條,對《條例》的立法目的、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倡導原則和行政管理體制等作了規定。
作為第一部全國性的物業管理法規,《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將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作為其立法宗旨。
(二)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本章共15條,規定了業主的概念、權利與義務,業主大會的組成、宗旨、成立條件、職責、會議制度、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的性質、職責與組成,業主公約的內容、法律效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居民委員會的關系等內容。
(三)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本章共11條,是關于前期物業管理的規定,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臨時公約、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物業承接驗收手續、物業資料的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的保修責任等內容。
該章的一個基本思想就是通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明確建設單位的責任,打破舊有的“誰開發、誰管理”的模式,增加前期物業管理的透明度,如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的特殊要求、住宅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的強制推行等,都體現了這個思想。
(四)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本章共18條,旨在明確物業管理服務中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
理解本章的各條規定,有利于明確物業管理當事人的相互關系,促進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
(五)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本章共7條,對物業的使用與維護相關問題進行規范。
本章規定對于規范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的行為,保障物業的正常使用與維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六)第六章 法律責任
《條例》的法律責任有如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并存。物業管理本質上是一類特殊的民事關系,即使在其中的一方主體廣大業主中,還存在著單個業主利益和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沖突。同時,物業管理企業的違法行為往往損害的是多數業主的公共利益,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而且要服從行政機關的監督,因此物業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多數都構成民事違法和行政違法兩個方面。《條例》在設定法律責任時,對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都作了相應的規定。
以規定民事責任的方式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目的,是《條例》中法律責任設計的一個特點,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行政管理的新理念。國家行政機關由直接的干預者變成宏觀的管理者,通過為社會生活主體設定科學的行為規則、責任體系,讓社會主體自己判斷是非,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2)為了處理好行政處罰和承擔民事責任之間的關系,《條例》在設定法律責任時遵循了以下原則:凡是能夠通過承擔民事責任解決的,不再設定行政處罰的原則;確實涉及違反行政管理規定,損害公共利益,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則優先保證民事責任的承擔,以充分體現優先保護全體業主利益的原則。
(3)體現了業主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原則。由于物業管理中涉及到單個業主和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矛盾,當業主的某些違法行為損害全體業主共同利益時,由業主先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然后再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是關于《條例》生效日期的規定,明確《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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