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201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函〔2013〕6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2014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函〔2013〕544號)安排,為保證201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原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和專業類別的考試。
二、按照《關于加強城市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6〕69號)有關規定,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衛生專業中級技術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
三、報名參加201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各級別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日期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至2013年12月31日。報名條件中有關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
四、報名人員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專業工作,在《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選擇報考相應專業類別。對未列入《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的專業,仍由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繼續采取評審或自行組織考試等辦法確認其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五、凡報考《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專業代碼為301至365專業的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并在報名時提交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從事現崗位專業工作時間須滿2年。
六、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關專業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對不同專業(含主亞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同一專業合并計算。已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部分專業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名參加剩余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余科目考試并合格的,由該地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并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七、采用人機對話方式進行考試的具體安排如下:
考試科目 |
考試日期和時間 | |
基礎知識 |
5月17、18、24、25日 |
8∶30―10∶00 |
相關專業知識 |
11∶00―12∶30 | |
專業知識 |
14∶00―15∶30 | |
專業實踐能力 |
16∶30―18∶00 |
采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的具體安排如下:
考試科目 |
考試日期和時間 | |
基礎知識 |
5月17日 |
9∶30―11∶00 |
相關專業知識 |
14∶00―16∶00 | |
專業知識 |
5月18日 |
9∶00―11∶00 |
專業實踐能力 |
14∶00―16∶00 |
具體機考專業的考試時間安排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根據報名情況另行通知。
八、考試報名全國統一采用考生網上報名方式,各地考試考務管理機構應當統一使用《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管理系統》軟件進行考生的確認和資格審核。
九、按照《關于做好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關于向中國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要求,做好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居民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關工作。
十、為保證各地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協調和平衡,2013年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繼續會同衛生計生部門,依據國家公布的該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聘任衛生專業中、初級技術職務的標準。各地確定的標準應報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規則》(衛考辦發〔2003〕4號)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的要求,加強對考試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落實責任制,切實做好201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保密工作,嚴防泄密,確保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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