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重點:票據結算(1)
更新時間:2012-03-27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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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概述$lesson$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所規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票據特征:
1,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
2,票據以支付為目的
3,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4,票據所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支付
5,票據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據,付款人即應無條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
6,票據是一種可轉讓證券
(二)票據的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票據當事人包括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1. 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2. 非基本當事人是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人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