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重點:票據結算(2)
更新時間:2012-03-27 08: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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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據權利與義務$lesson$
1.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載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權利的時效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例165.單選題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
A6個月B 1年C 2年 D 5年
答案: C 2年
例166.單選題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
A6個月B 1年C 2年 D 5年
答案:A 6個月
例167單選題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
A3個月B 6個月C 2年 D 5年
答案:A 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