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違反銀行賬戶結算管理制度的罰則
(一)存款人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lesson$
根據規定,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1.違反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3.違反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 違反規定支取現金;
3. 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4. 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5. 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與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
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銀行及其有關人員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
根據規定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違反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 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2. 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3. 違反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4. 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5. 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6. 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