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師《制度與政策》考點:條例第三章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本章共11條,是關于前期物業管理的規定,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臨時公約、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物業承接驗收手續、物業資料的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的保修責任等內容。
由于物業管理涉及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物業管理企業沒有必要和單個業主逐一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只需在被業主大會選聘之后,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統一的物業服務合同。也就是說,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是建立在全體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在實踐中,房地產“滾動開發”和“分期銷售”的情況比較多,業主的入住是一個逐漸的過程,物業從開始交付給業主,到業主成立業主大會之間,往往還有一段過程。但在這個過程中,不能說就不需要物業管理了。這個階段的物業管理,就是本章所稱的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與通常情況下的物業管理是物業管理的兩個不同階段。前期物業管理合同關系不是根據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而是根據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形成的。另外,前期物業管理常常包括通常情況下的物業管理不具有的一些內容,如管理遺留掃尾工程、空置房出租或看管等物業管理事項。可以看出,前期物業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現實生活中,物業管理的糾紛很大程度上集中于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如建設單位遺留的房屋質量問題、小區配套建設不齊全問題等。因此,為了規范前期物業管理活動,1994年建設部頒布《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對前期物業管理作了原則性的規定。1999年,為了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市場行為,保障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物業管理糾紛,建設部下發了《關于印發<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示范文本)的通知》,對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作了詳細的提示。《條例》在總結以往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單列一章,詳細加以規定。
該章的一個基本思想就是通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明確建設單位的責任,打破舊有的“誰開發、誰管理”的模式,增加前期物業管理的透明度,如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的特殊要求、住宅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的強制推行等,都體現了這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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