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方式
更新時間:2011-12-08 10: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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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又稱聯屬企業,我國稅法所說的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方所擁有或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系。
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_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關聯企業之間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方法進行調整:
(1)在商品交易價格方面,按下列順序所確定的方法進行調整: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進行調整;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人和利潤水平進行調整;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調整;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調整。
(2)在融資利息方面,對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其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
(3)在勞務費用方面,對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勞務,不能按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類似勞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4)在財產收益和所得方面,對關聯企業之間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不按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費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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