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估變值稅務如何合理處理
更新時間:2011-12-08 10: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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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改組,或者與其他企業合并成為股份制企業,原外商投資企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的,其資產轉為認股投資的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變動部分應計人原外商投資企業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原外商投資企業已按上述規定作出稅務處理的,新組成的股份制企業可以對原外商投資企業的資產,按重估確認的價值作為投資入賬,并據以計算資產的折舊或攤銷;原外商投資企業未按上述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對新組成的股份制企業中原外商投資企業的資產重估價值變動部分,應比照下述規定的方法進行調整。
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或增加發行股票,依照有關規定對各項資產進行重估,其價值變動部分,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計入企業損益,也不得據此對企業資產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凡企業會計賬簿對企業資產重估價值變動部分已做賬面調整,并按賬面調整數計算折舊或攤銷,或以其他方式計人成本、費用的,企業應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按以下方法進行調整:
1.按實逐年調整
企業因資產重估價值變動,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辦法多計或少計當期成本、費用的部分,在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當期成本、費用項目欄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或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調整
企業資產重估價值變動部分可以不分資產項目,平均按10年分期從年度納稅申報的當期成本、費用項目中調整,相應調增或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以上兩種方法,由企業選擇一種,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采用。企業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一并附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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