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費用和損失的準予列支的項目


(1)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向其總機構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總額、分攤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并附有中國注冊會計師的鑒證報告,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于列支。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其分支機構分攤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企業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不得列支。
(2)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應當提供借款付息的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于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企業借款用于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或者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應當相應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原價。
(3)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①全年銷貨凈額在1 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 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②全年業務收人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人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4)企業在籌建和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匯兌損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合理列為各所屬期間的損益。
(5)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應當報送其支付標準和所依據的文件及有關資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
企業不得列支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
(6)企業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住房制度規定提存和支用各類住房補貼或住房公積金(包括自愿住房公積金)按下列規定辦理:
―在未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區,企業按財政、勞動部門原規定提取的住房補貼,可在當期成本費用中列支。
―在已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區,企業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存各類住房公積金時,凡企業在稅前已按有關規定提存各類職工福利基金的,該職工福利基金支付除職工住房支出以外的其他規定用途支出后的賬面余額應轉為住房公積金,賬面無余額或賬面余額不足以結轉當年應提存的住房公積金的,不足部分可在當期成本費用中列支;但企業超出規定比例自行提存的各類住房補貼或住房公積金,不得列支。
―企業實際支付給個人的住房構建費用、修建費用和租房費用等住房支出,應在已提存的該個人住房補貼或住房公積金中列支;企業實際支付給個人的各項住房支出,不足以在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提存的個人住房補貼或住房公積金中列支的部分,凡企業董事會決議。
(1)各項所得稅稅款。
(2)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3)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4)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損失得到賠償部分。
(5)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款。
(6)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
(7)與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其他支出。
最新資訊
- 財務崗位交接工作不容小覷2015-07-20
-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稅務及會計處理2015-07-20
- 哪些崗位不屬于會計崗位?2015-07-20
- 出納的日常工作注意事項總結2015-07-20
- 國辦發文明確了三證合一改革的推進2015-07-20
- 用友軟件如何快速備份數據2015-07-20
- 防暑降溫支出的稅務籌劃2015-07-20
- 離婚需謹慎 離婚后房產過戶是否免契稅2015-07-17
- 企業可否同時享受兩加優惠政策2015-07-17
- 銷售廢舊物資是否繳稅 如何賬務處理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