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考試《稅務代理實務》第二章:稅務管理概述


2015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考試的考生鞏固知識點,提高備考效果,環球網校特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注冊稅務師考試《稅務代理實務》第二章:稅務管理概述
一、稅務管理體制概述(了解)
(一)稅務管理體制的概念(了解)
在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稅收管理權限的一種制度。
稅收立法權:稅法制定權、審議權、表決權和公布權
稅收管理權(行政權力):稅種的開征與停征權;稅法的解釋權;稅目的增減與稅率的調整權;減免稅審批權
(二)分稅制下的稅務管理體制(了解)
1.在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的基礎上,按照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2.相對重要的是: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分設國稅局和地稅局兩套稅務機構。
二、稅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
1、稅務登記管理(掌握)
2、賬簿、憑證管理(掌握)
3、納稅申報(熟悉)
4、納稅評估(熟悉)
5、稅款征收(掌握)
6、稅務檢查(熟悉)
7、稅務行政復議
三、納稅評估的概念
1.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
2.納稅評估工作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
3.對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納稅評估,由其匯總合并納稅企業申報所在地稅務機關實施,對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的納稅評估,由對其監管的當地稅務機關實施;
4.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原則上在納稅申報到期之后進行,評估的期限以納稅申報的稅款所屬當期為主,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四、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熟悉)
(一)稅務機關的權利
(二)稅務機關的義務
(三)稅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追征稅款權(重要)
情 形 | 處理措施 | |
稅務機關的責任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計算錯誤等失誤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 |
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
滯納金的計算
?、偌{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诩邮諟{金的起止時間為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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